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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外汇收支、结售汇及相关的外汇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外汇储备的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负责外汇管理的中央金融管理机构,依法独立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部分外汇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第三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第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账户余额控制和核销手续。

第四章 外汇收入管理

第十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回境内,并按照市场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在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报。

第五章 外汇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在银行办理购汇,也可以按照规定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者使用现汇账户支付。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报。

第六章 外汇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外汇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格的原则,保证外汇资产的安全与效益。

第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外汇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外汇风险管理职责,并按照规定报备。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外汇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七章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