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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一、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主要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范围仅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报关而货物、物品海关制度还在整个进出口流程中起到串联作用以及保持本国与国际贸易伙伴政府间增值税收进出口统计和估量的协调一致。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遵循前期管理阶段、口岸通关阶段和后续管理阶段的三个基本环节。

二、海关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其实际状况是否与审单合格资料完全相符的一种监控管理模式。

1. 查验操作方式彻底查验、抽查式查验和巡视式查验

2. 有哪些配合查验作业的个性要求(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3)事先未取得海关查验通知而擅自开启或收卸货物,特别是擅自拆掉集装箱外围栅栏,放弃防虫包/铺垫光缆等动植物疫情监测样本,或改变动植物疫情监测样本封存状态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将由货物的当事人自行承担。(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查验:a. 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作业时间不能安排的;b. 特殊、紧急的验货工作,如商品质量可能受到损害;c. 上级海关或海关总署督察项目;d. 其他海关要求当场查验的。(5)查验作业必须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实施。对于不能当场确定性质的货物以及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的确知其实际状况的进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查验对于因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实施查验的海关也可以派员前往口岸外的场地实施查验具体场地应当事先联系确定。但是进出口成套设备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或外商投资财产价值较大而且专业较强的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的确知其实际状况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监管作业场所实施查验。(6)在实施查验前海关应当制作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并与企业共同确认查验作业范围和方法。查验结束后应当如实记录查验作业的实际时间、方法、情况等信息并由海关查验人员和企业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单据应当妥善保存归入该企业档案至少3年。特殊情况下不能保存上述单据的应当事先告知海关并按照海关要求操作。(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径行开验:a. 有不能排除破坏痕迹可能的;b. 封识破坏需要先行拆除的;c. 有关手续不符需要先行发还或者改单的;d. 受自然环境影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货物状态发生改变应当先行查验的。径行开验的应当作出记录并由海关查验人员和企业共同签字确认。需要提取货样的应当填写提取送检货物样品清单并同货物一并提取送检。送检样品经化验鉴定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检验结果对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海关应当补充取样再次送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地或者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协助处理。对于因存在缺陷被退货或者销毁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应当予以留存以供后续调查取证需要时使用。(8)已经办理申报和查验手续的货物如需转运至其他口岸应当先办理转关手续再行查验。转关货物应当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但是整车分卸货物应当将货物原车转出实施查验后再行装运。对于转关运输途中经过的所有转关地均应当办理转关手续并予以递解方可进入其他监管场所接受查验。转关地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办理转关和查验相关手续不得收取额外费用。转关货物由两个以上海关现场交接的递解地海关应当制作转关封志与货物一同加封递交给下一